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3月10日讯(通讯员 何梓涵)3月6日,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处一起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19时30分许,鼎城交警大队接到热心群众举报:在花溪路桃花源府小区北门有一男子有酒驾嫌疑。接到举报后,桥南中队执勤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取证后,执勤民警对驾驶号牌为“常德060***3”的电动自行车的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高某因实施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随后,高某到鼎城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鼎城交警提示:不管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珍爱生命,安全第一!
责编:丰凯莉
来源:鼎城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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